发布时间:2011-12-07 08:45: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常房发[2011]17号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常德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常德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条 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管局”)负责市城区内的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西湖、西洞庭、鼎城区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售备案市房管局委托相关区房管局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房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竣工综合(联合)验收合格.
第五条 原已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具备第四条规—2—
定的条件后应将预售后剩余房源转为商品房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备案,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一)原未领取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项目立项文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宗地图(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项目竣工综合(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已经市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审核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二)原已领取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许可范围内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4、现售商品房明细表;
5、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现售备案条件的情况下,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原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作为后续商品房销售的依据,由当地房管部门在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作相应标注。
第八条 原则上每个商品房项目的现售必须一次性整体备案,但分期预售、分期综合(联合)验收的可相应分期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和相关资料到当地房管部门产权管理处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条 对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现售的,买受人在网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应在30日内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住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委会。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1年十月二十八日印发